韩国税务AI是否构成高影响人工智能:AI基本法与EU AI法的规制差异
韩国律所律师具泰彦与顾问方锡浩撰文分析,税务AI是否属于韩国《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构建基本法》第2条第4号所称高影响人工智能,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信息提供与实质决策。
韩国律所律师具泰彦与顾问方锡浩撰文分析,税务AI是否属于韩国《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构建基本法》第2条第4号所称高影响人工智能,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信息提供与实质决策。
欧盟官方公报 L 辑发布编号 OJ:L_202690879 的文件,该文件不存在英文版本。
希腊国务委员会于2026年3月13日就C-210/26案(Trapeza tis Ellados II)向欧盟法院提请先行裁决,询问仅从事信贷服务、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催收公司是否属于《资本要求条例》(CRR)第4(1)(26)条下的“金融机构”。争议焦点在于此类活动能否归入CRD附件一第2点“贷款”或第11点“投资组合管理”。该案适用的是已被CRR III自2025年1月1日起修订前的旧定义。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最近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关于智能眼镜的声明,并发布报告《The connected gaze. Video recording, surveillance and administering evidence in the age of smart glasses》。
推荐理由:EDPB 首次就智能眼镜发布初步指引,区分用户何时构成数据控制者,并给出透明度设计方向。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构对 Wind Tre 处以 16 700 000 欧元罚款,事由为非法电话营销及数据保护违规。该处罚信息由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
法国近日就一项关于3D打印备件的草案法令通知欧盟委员会,该法令涉及《法国消费者法典》第L.111-4(3)条。草案要求进口商或制造商在符合第L.111-4条规则时提供制造方案,但获取信息与使用信息分属两回事,维修机构可能获得信息却因知识产权限制无权生产备件。
欧洲大学研究院将于2026年10月12日在意大利佛罗伦萨举办“从AI训练到输出:跨大西洋版权法对话”,讨论欧美如何应对版权作品用于AI训练及AI生成输出的处理问题。
瑞典数据保护机构对 Miljödata i Karlskrona 处以约16万欧元罚款,理由是其未能采取充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障信息安全。该处罚由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国家新闻栏目发布。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 GDPR 行政罚款权力与其他纠正措施适用关系的指南,以及 DSA 与 GDPR 衔接指南的最终版本。新指南要求数据保护机构按五步法决定是否处以罚款,包括确认违规可否罚款、确定被调查方可否被罚、评估故意或过失、评估加重与减轻因素,以及判断罚款是否有效、相称且具有威慑力;轻微违规通常不罚款而代以训诫。
推荐理由:EDPB 公布罚款适用五步法与 DSA-GDPR 衔接指南,可了解欧盟执法裁量的统一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