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税务AI是否构成高影响人工智能:AI基本法与EU AI法的规制差异
韩国律所律师具泰彦与顾问方锡浩撰文分析,税务AI是否属于韩国《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构建基本法》第2条第4号所称高影响人工智能,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信息提供与实质决策。
韩国律所律师具泰彦与顾问方锡浩撰文分析,税务AI是否属于韩国《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构建基本法》第2条第4号所称高影响人工智能,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信息提供与实质决策。
希腊国务委员会于2026年3月13日就C-210/26案(Trapeza tis Ellados II)向欧盟法院提请先行裁决,询问仅从事信贷服务、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催收公司是否属于《资本要求条例》(CRR)第4(1)(26)条下的“金融机构”。争议焦点在于此类活动能否归入CRD附件一第2点“贷款”或第11点“投资组合管理”。该案适用的是已被CRR III自2025年1月1日起修订前的旧定义。
法国近日就一项关于3D打印备件的草案法令通知欧盟委员会,该法令涉及《法国消费者法典》第L.111-4(3)条。草案要求进口商或制造商在符合第L.111-4条规则时提供制造方案,但获取信息与使用信息分属两回事,维修机构可能获得信息却因知识产权限制无权生产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