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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终审:未说明DIL条款不构成欺诈,驳回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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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在2025다212617号判决中维持原审结论,驳回投资者针对私募基金收益证券销售方提出的欺诈撤销、错误撤销及损害赔偿请求。涉案基金以海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夹层贷款为基础资产,争议焦点是销售时未说明大股东间协议中的DIL(以物抵债)条款。 法院认为,该条款难以认定为对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投资者的损失与未说明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同时指出,投资者保护义务不因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而当然免除,但可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与风险水平、投资者的经验与专业性调整其范围和程度;属于投资者已充分知悉或推销时无法合理预见的风险,则不认定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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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
  1. 韩国法律新闻
    韩国大法院维持原判:未说明DIL条款不构成欺诈或错误撤销,损失因果关系亦不成立

    韩国大法院2026年7月16日宣判2025다212617判决,维持原审对原告欺诈、错误撤销及损害赔偿请求的驳回。原审认为,以海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夹层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私募基金销售中,未说明大股东间协议中的DIL(以物抵债)条款难以认定为对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且投资者的损失与未说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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