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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分析韩国低绩效者PIP解雇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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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律所大陆亚洲(법무법인 대륙아주)发布分析,指出企业即便在就业规则中把低绩效列为解雇事由,仍须另行满足《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理由”,仅凭相对评价排名靠后不足以正当化解雇。 该律所称,PIP 的对象选拔标准和结业标准难以直接当作解雇标准;判例中的培训时长或重复次数并非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的最低要求。若在引入 PIP 时新设解雇事由,或不利变更工资、职级等劳动条件,还会涉及就业规则不利变更的争议。 律所据此提出企业分阶段应对方案,核心是区分 PIP 运营与后续人事处分,并单独审查解雇的正当理由。

AI 根据报道生成 · 2 小时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19日
  1. 韩国法律新闻
    韩国低绩效者绩效改善计划(PIP)的法律争议与企业应对方案

    韩国法律新闻刊文分析低绩效者绩效改善计划(PIP)的法律争议与企业应对方案,指出即便《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理由需另行认定,仅凭相对评价排名靠后不足以正当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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