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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确定仓库公司换标签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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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2026年5月29日以2024도7082号判决驳回现场管理员和仓库公司的上告,维持二审有罪认定,二者因更换过期进口鱿鱼标签的刑事责任就此确定。二审曾判仓库公司罚金1,000万韩元。 大法院认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的罚则适用于营业者,而该公司完成营业登记的是法人;据此,依员工为公司业务违法时一并处罚员工与公司的两罚规定,在自身判断和权限范围内行事的人也可被处罚。二审则认为仓库公司对出货前的换标签作业负有监督义务。 现场管理员因缺乏证据证明其知晓腌渍海鲜相关作业,在该部分获无罪。进口商代表另因换标签及伪造中国产鱿鱼酱试成绩书,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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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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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
  1. 韩国法律新闻
    韩国大法院2024도7082号判决:过期鱿鱼换标签,仓库公司亦担责

    韩国大法院2026年5月29日以2024도7082号判决维持二审认定,驳回现场管理员与仓库公司上告,二者因更换过期进口鱿鱼标签的有罪判决就此确定。此前二审认定仓库公司对出货场前的换标签作业负有监督义务,维持1,000万韩元罚金;进口商代表另因换标签及伪造中国产鱿鱼酱试成绩书获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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