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律所解析地区住宅组合出售请求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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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律所解析地区住宅组合出售请求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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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务法人大陆亚洲在新闻通讯中发布实务指引,说明地区住宅组合行使出售请求权的要件。据其说明,《住宅法》第22条规定,取得事业计划批准的事业主体可对未确保使用权源的土地所有者按市价请求出售,但须先与对象土地所有者进行3个月以上具体、实质的协商。 指引称,确保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源达95%以上时,可对剩余土地的所有所有者提出出售请求;不足95%时,在地区单位计划区域决定公告10年前取得所有权并持续持有的所有者等不在请求对象之列。协商结束后2个月的行使期间需与实际送达所需时间一并考虑,市价鉴定基准时点也应与意思表示到达时点对齐。 指引援引大法院2019다235566判决称,市价应包含住宅建设的预期开发利益,仅以地目为沟渠为由排除开发利益的鉴定结果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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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1日 05:31
韩国大法院判例解析:地区住宅组合行使卖出请求权的要件——以事业计划批准、实质性协商及反映开发利益的市价计算为中心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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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 韩国法律新闻韩国大法院判例解析:地区住宅组合行使卖出请求权的要件——以事业计划批准、实质性协商及反映开发利益的市价计算为中心
韩国法务法人大陆亚洲在新闻通讯中解析地区住宅组合行使卖出请求权的法定要件。《住宅法》第22条规定,取得事业计划批准的事业主体可对未确保使用权源的土地所有者按市价请求卖出,但须经3个月以上具体实质协商。大法院2019다235566判决明确市价应包含住宅建设预期开发利益,仅以地目为沟渠为由排除开发利益的鉴定结果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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