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律师解析中国格式条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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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律师解析中国格式条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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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律所法务法人Logos的律师전령현发文解析中国《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三重控制:提供方未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致对方未注意或未理解某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合理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其中针对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506条);条款有歧义时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个别协商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文章提醒韩国企业,中方所称“标准样式不能改”并不意味着条款当然有效,签署前应就不利条款协商并另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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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5日 15:20
中国合作方提供的“标准合同”能否直接签署?韩国律师解析《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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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
- 韩国法律新闻中国合作方提供的“标准合同”能否直接签署?韩国律师解析《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
韩国律师전령현撰文解析中国《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三重控制:未合理提示说明的免责或限权条款可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合理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条款歧义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个别协商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文章提醒韩国企业,中方所称“标准样式不能改”并不意味着条款当然有效,签署前应就不利条款协商并另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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