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地方法院二审维持现场管理者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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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原地方法院二审维持现场管理者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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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上诉审维持一审判决,对汽车运输船装载作业坠落事故中负责统筹管理监督的C,就业务过失致伤及业务过失汽车坠落罪判处无罪;因检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确定。 法院认定,C虽负有防止驾驶员进入甲板端部的注意义务,但难以认定其怠于注意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还采纳了辩方主张,即业务过失汽车坠落罪属保护“公众”交通安全的公共危险罪,不适用于仅限特定人员出入的船舶内部作业空间发生的坠落事故。 按公司分工,甲板端部出入禁止设施的安装首先由船主负责,C作为A公司船内管理者承担检查安装状态之责;公司操作程序书未明文规定端部安全措施,但现场按示例照片设置了安全带、警示绳和锥桶,并通过对讲机向驾驶员告知端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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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7日 15:56
韩国水原地方检察厅起诉的汽车运输船坠落事故案:现场管理监督者业务过失致伤等罪名获无罪确定(水原地方检察厅案)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7日
- 韩国法律新闻韩国水原地方检察厅起诉的汽车运输船坠落事故案:现场管理监督者业务过失致伤等罪名获无罪确定(水原地方检察厅案)
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上诉审对大型汽车运输船内装载作业坠落事故中负责统筹管理监督的C,就业务过失致伤及业务过失汽车坠落罪(《刑法》第189条第2项、第187条)判处无罪,该判决因检方未上诉而确定。法院认定C虽负有防止驾驶员进入甲板端部的注意义务,但难以认定其怠于注意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且业务过失汽车坠落罪保护法益为公共交通安全,不适用于船舶内部作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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