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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宪政主义被重新界定为“法律翻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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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非洲宪政主义常被理解为对国际人权标准的“接受”,但一篇发表于 Verfassungsblog 的文章主张,更应把国际规范在非洲宪法与区域秩序中获得独特法律含义的过程视为“法律翻译”。 文章以制度通道为例:肯尼亚宪法第2(5)、2(6)条与南非宪法第39(1)(b)、233条为国际法进入宪法论证提供了入口;南非宪法法院在 Dikoko v Mokhatla 案中借助 ubuntu 概念阐释人的尊严。

AI 根据报道生成 · 2 小时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31日
  1. Verfassungsblog
    非洲宪政主义不止于“接受”:法律翻译视角下的国际规范重构

    非洲宪政主义常被以“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框架理解,但国际规范在非洲宪法与区域秩序中获得独特法律含义的过程更应被视为“法律翻译”。肯尼亚宪法第2(5)、2(6)条与南非宪法第39(1)(b)、233条为国际法进入宪法论证创设制度通道,南非宪法法院在Dikoko v Mokhatla案中借助ubuntu概念阐释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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