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更正增值税指令第19条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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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正增值税指令第19条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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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官方公报于2026年10月19日发布对理事会指令2006/112/EC(共同增值税体系)的更正,涉及第19条第1款。更正将原文“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资产”改为“转让给公司的资产整体或其一部分的转让”。 该条款规定,成员国可将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视为不构成货物供应,并视受让方为转让方业务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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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9日 06:00
欧盟官方公报对理事会指令2006/112/EC第19条第1款发布更正(OJ:L_202690896)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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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
- 欧盟官方公报 L 辑欧盟官方公报对理事会指令2006/112/EC第19条第1款发布更正(OJ:L_202690896)
欧盟官方公报L辑于2026年10月19日发布对理事会指令2006/112/EC(2006年11月28日通过,共同增值税体系)的更正,涉及该指令第19条第1款。更正将原文中"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资产"改为"转让给公司的资产整体或其一部分的转让",明确成员国可对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适用不视为货物供应、受让方视为转让方业务延续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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