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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基金运用公司对已知限定意见负确认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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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在一起基金损失赔偿案中认定,再间接基金运用公司通过尽调问卷已知基础基金连续获得审计限定意见,却未核实具体内容,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强调会计透明度,违反投资者保护义务。律所大陆亚洲(법무법인 대륙아주)发文解读该判决并提出应对方案,称其并非认定运用公司负有全面调查义务,而是对已认知的重要风险信息负合理确认与提供义务。 大法院维持了原审对两项主张的否定判断:运用公司对基础基金债务不履行、诉讼相关信息无追加调查与提供义务,亦不构成旧《资本市场法》上的说明义务违反。本案系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具体损害赔偿范围尚未确定;律所同时提示,合同上的责任分担并不当然免除对投资者的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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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
  1. 韩国法律新闻
    韩国大法院认定基金运用公司对已认知的限定意见负有确认与告知义务

    韩国大法院在一起基金损失赔偿案中认定,运用公司通过尽调问卷已知基础基金连续获得审计限定意见,却未核实具体内容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强调会计透明度,违反投资者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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