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更正UN第107号法规轮椅位高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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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正UN第107号法规轮椅位高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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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官方公报于2026年10月19日发布对UN第107号法规的更正,涉及M2或M3类车辆一般结构特性认证的统一规定[2026/139]。更正针对2026年1月29日公报第128页附件8第3.8.6.3.2段,将该段中轮椅位地板垂直测量高度的条件由“最高830 mm”改为“超过830 mm”,270 mm至300 mm的尺寸范围不变。 该条款规定,从轮椅位地板垂直测量的高度须至少270 mm、至多300 mm,且适用于高度超过830 mm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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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9日 06:00
欧盟官方公报更正UN第107号法规——M2或M3类车辆一般结构特性认证统一规定[2026/139]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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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
- 欧盟官方公报 L 辑欧盟官方公报更正UN第107号法规——M2或M3类车辆一般结构特性认证统一规定[2026/139]
欧盟官方公报L辑于2026年10月19日发布对UN第107号法规的更正,涉及M2或M3类车辆一般结构特性认证统一规定[2026/139]。更正针对2026年1月29日公报第128页附件8第3.8.6.3.2段,将轮椅位地板垂直测量高度条件由“最高830 mm”改为“超过830 mm”,尺寸范围270 mm至300 mm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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