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数据盗用须由原告证明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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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数据盗用须由原告证明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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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2026年7月9日就2023다290355、290362号案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关于大学评价数据擅自使用的认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大法院明确,依《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张成果等被擅自使用的原告,须就对方以违反公平交易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式擅自使用承担证明责任。 该案中,原告提起确认损害赔偿债务不存在的本诉,被告提起禁止使用及损害赔偿的反诉。大法院还依职权纠正了原审越权审理一审本诉驳回部分的错误,宣告该部分诉讼终结,并将其余原告败诉部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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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4日 04:00
韩国大法院2023다290355判决:大学评价数据擅自使用的证明责任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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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
- 韩国法律新闻韩国大法院2023다290355判决:大学评价数据擅自使用的证明责任
韩国大法院2026年7月9日就2023다290355、290362案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关于大学评价数据擅自使用的认定并发回重审,明确依《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张数据盗用的原告须证明擅自使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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