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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中间结算退职金不适用20%迟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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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2026年3月12日就2025다214123案宣判,认定雇主迟延支付中间结算退职金时,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款及施行令第17条规定的年20%迟延利息。 大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该迟延利息以第36条规定的死亡或退职清算义务为前提,而《退职金保障法》第9条第1款只对“退职时的退职金”规定14日内支付义务,中间结算退职金没有这一支付期限。法院还指出,中间结算须在购房、医疗费等法定事由下经劳资合意进行,若对迟延支付施加经济制裁,可能削弱雇主同意中间结算的意愿,损害该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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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
  1. 韩国法律新闻
    韩国大法院2025다214123判决:中间结算退职金不适用20%迟延利息

    韩国大法院2026年3月12日宣判2025다214123判决,认定中间结算退职金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款及施行令第17条规定的年20%迟延利息。大法院指出,该迟延利息以第36条规定的死亡或退职清算义务为前提,而《退职金保障法》未对中间结算退职金设定14日支付期限,若对其课以经济制裁还可能削弱雇主同意中间结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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