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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开工延迟不适用停工迟延赔偿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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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在2026다200798号判决中认定,发包方因用地取得延迟导致开工本身延迟时,不能适用工程合同一般条件中关于发包方责任致停工期间迟延赔偿金的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以已开工为前提,提交文件、现状测量等仅属准备行为,至少须进行障碍物拆除等实质施工才算开工。 该案原告为共同承包体,被告为韩国土地住宅公社(LH),开工延迟约6年。法院指出,承包方可就开工延迟另行申请延长工期和调整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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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
  1. 韩国法律新闻
    韩国大法院判决开工延迟不适用工程停工迟延赔偿金条款

    韩国大法院2026年5月29日宣判2026다200798号判决,认定发包方因用地取得延迟导致开工本身延迟时,不能适用工程合同一般条件中关于发包方责任致停工期间迟延赔偿金的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以已开工为前提,提交文件、现状测量等仅属准备行为,至少须进行障碍物拆除等实质施工才算开工;承包方可另行申请延长工期和调整合同金额。该案原告为共同承包体,被告为韩国土地住宅公社(LH),开工延迟约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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