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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商业秘密泄露前收款也可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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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刑事3部(主审法官李淑妍)2026年10月8日就2026도7031案裁定,撤销原审中未命令追缴犯罪收益的部分,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原审对因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业务上背任嫌疑被起诉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未命令追缴。 大法院指出,判断款项是否为犯罪行为的对价,不能仅看收款发生在实际犯罪之前还是之后;即使收款后实施了多项事务,只要非犯罪行为属于为犯罪提供帮助的附带事务,或者若无犯罪便没有理由另行支付该款项,就可将所收款项全部视为犯罪对价。 据此,大法院认定,在商业秘密实际交付前收取的款项,只要属于提供信息的对价,也可作为犯罪所得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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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
  1. 韩国法律新闻
    韩国大法院裁定商业秘密泄露前收取的款项也可追缴

    韩国大法院2026年10月8日就2026도7031案裁定,即使款项在商业秘密实际交付前收取,只要属于提供信息的对价,就可作为犯罪所得追缴,据此撤销二审未判追缴的部分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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