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店员侵占营业款,店主仍须缴税
热点事件观察中
韩国大法院:店员侵占营业款,店主仍须缴税
1 篇报道1 个报道来源1 天前更新
先了解这件事
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在2017두41108判决中认定,店员依《商法》第16条第1项有权收取货款,其侵占现金不影响销售及收款效果归属于店主,店主仍须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销售额按权责发生制归属,侵占损失须待对员工的损害赔偿债权具备坏账要件后,于损失年度扣除。 《增值税法》第45条规定的坏账税额抵扣针对客户应收账款,员工侵占情形难以适用。
AI 根据报道生成 · 1 天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31日
- 韩国法律新闻员工侵占营业款,店主是否仍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韩国大法院2017두41108判决及《所得税法》第39条、《增值税法》第45条解析
韩国大法院2017두41108判决认定,店员依《商法》第16条第1项有权收取货款,其侵占现金不影响销售及收款效果归属于店主,店主仍负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销售额按权责发生制归属,侵占损失须待对员工的损害赔偿债权具备坏账要件后于损失年度扣除;《增值税法》第45条坏账税额抵扣针对客户应收账款,员工侵占情形难以适用。
本事件热度走势
- 可比范围当前
- 5
- 可比范围峰值
- 1010月31日 05:00
- 近 24 小时变化
- -50%
02.557.510
06:0012:0018:0011月1日06:00
趋势仅比较持续完整观测到的相同主体,范围可能小于当前热度统计。移动指针或点击图表查看每小时热度;键盘可用左右方向键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