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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店员侵占营业款,店主仍须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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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韩国大法院在2017두41108判决中认定,店员依《商法》第16条第1项有权收取货款,其侵占现金不影响销售及收款效果归属于店主,店主仍须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销售额按权责发生制归属,侵占损失须待对员工的损害赔偿债权具备坏账要件后,于损失年度扣除。 《增值税法》第45条规定的坏账税额抵扣针对客户应收账款,员工侵占情形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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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
  1. 韩国法律新闻
    员工侵占营业款,店主是否仍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韩国大法院2017두41108判决及《所得税法》第39条、《增值税法》第45条解析

    韩国大法院2017두41108判决认定,店员依《商法》第16条第1项有权收取货款,其侵占现金不影响销售及收款效果归属于店主,店主仍负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销售额按权责发生制归属,侵占损失须待对员工的损害赔偿债权具备坏账要件后于损失年度扣除;《增值税法》第45条坏账税额抵扣针对客户应收账款,员工侵占情形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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