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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2026도7102判决:选任安全保健最高负责人不免除代表理事经营责任人地位

안전보건최고책임자(CSO) 선임과 대표이사의 ‘경영책임자등’ 해당 여부

AI 导读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10月20日就华城锂电池工厂火灾事故作出2026도7102判决,维持代表理事有期徒刑4年、总管本部长有期徒刑7年、公司罚金8亿韩元的处罚,并认定总管本部长不属于安全保健业务负责人。判决指出,即使选任安全保健最高负责人(CSO),代表理事在经营整体决策领域仍属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经营责任人,两者在各自拥有最终决策权的领域分别承担义务,义务违反均为事故原因时双方均须担责。

同一新闻,精选展示《韩国大法院就重大灾害处罚法经营责任人范围及风险评估义务作出判决》

来源:韩国法律新闻 · lawtimes.co.kr